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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3-05 | 點閱數: 234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3月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024702號函、本局110年11月25日桃教高字第1100109165110號函及教育部110年11月22日臺教師(四)字第1100157778號函辦理。
二、 查110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實習時間分為「110年8月1日至111年1月31日」及「110年8月25日至111年2月21日」2個時段,渠等教師證書之發證日期分別訂為「111年2月1日」、「111年2月22日」,為兼顧旨揭人員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參加教師(代理教師)甄試獲錄取,於辦理敘薪作業所需,前述人員得檢具「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證明文件及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之證明文件(如成績單等)先行切結辦理敘薪,教師證書後補,切結日期請分別以「111年4月30日」、「111年5月31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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