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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6-15 | 點閱數: 364
一、 依人事總處110年6月9日總處給字第110400053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 「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原由土銀依約承作至110年6月30日止,經人事總處重行辦理公開徵選金融機構承作後,由土銀再度獲選接續為公教同仁提供服務,辦理期間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為期3年。 三、 適用對象: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含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連續服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及連續服務滿2學年之公立高...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6-07 | 點閱數: 336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一、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 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 二、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 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 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同條例第11條第2項:「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6-01 | 點閱數: 294
一、 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方案」及「友善家庭-公教員工福利措施推動方案」辦理。 二、 本方案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 優惠對象及方式: 1、 優惠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之公教員工,包含公教人員、技工、工友、駕駛、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等。 2、 憑員工卡、識別證或在職證明等文件,可享優惠方案。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20 | 點閱數: 307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5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20 | 點閱數: 376
一、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7日肺中指字第1104100106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0年5月17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77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 有關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依人事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辦理,重點如下: (一) 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 有照顧...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20 | 點閱數: 318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爰更新旨揭準備措施,請提報予貴 機關首長參閱。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18 | 點閱數: 261
一、 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5月12日府教學字第1103714173號函辦理。 二、 旨揭簡章及重要日程表業已公告於新竹縣政府教育處網站 (公告編號:25699)及新竹縣教師暨教保員聯合甄選網( 網址:https://prsteacher.hcc.edu.tw),請逕至前開網址下載使用。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18 | 點閱數: 267
主旨: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含圖卡版)及修正說明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5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18 | 點閱數: 295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14日總處給字第110400040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行政院前以109年3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9441號函規定,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整體疫情防控,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109年3月19日(含)以後非因公出國者,防疫隔離假期間不予支薪,非屬上開情形者,於防疫隔離假期間照常支薪在案。為期各類人員於防疫隔離假期間之支薪處理一致,爰補充規定如主旨。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18 | 點閱數: 250
一、 依教育部110年5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7665F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教育部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爰針對旨揭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 三、 另前開修正規定自110年4月1日施行,請各校(園)配合教育部原函有關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選擇遞延3年繳付之相關配套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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