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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2-22 | 點閱數: 218

一、依大陸委員會111年2月9日陸法字第1119900501號函辦理 (原函隨文檢附)。

二、上開函釋略以: (一)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或 不入境轉機,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 稱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赴陸 前均須依該條例第9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大陸委 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函參照)。另「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 法」第6條第1項業已明定,該等人員轉乘經由大陸地區 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須經申請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二)旨揭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 為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無論上岸與否,皆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 區」,仍應受兩岸條例第9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 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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