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120045735號書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51條規定:「(第1項)教職員在職期間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第2項)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除其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其遺族或服務學校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辦撫卹。……。」第66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並依下列規定發給:……五、首期月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2期以後之月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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