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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秘書長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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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0 | 點閱數: 106
說明:依行政院秘書長114年5月19日院臺法長字第114061001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轉知教育部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係指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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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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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06-04 | 點閱數: 178
說明: 一、查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4年4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令略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9條之1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獲得中共批准定居而發給之「定居證」以及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後取得之「居民身分證」。次查銓敘部114 年5月2日部退四字第1145817851號函轉准陸委會同年4月22日陸法字第1149903956號函(如附件)略以,兩岸條例第26條之「設有戶籍」與上開同條例第9條之1規定應作相同解釋;又陸委會就上開條文所為之函釋,均應溯自法規施行時生效。 二、復依兩岸條例第26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0條第3項、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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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之人員,得於現職交通行政機關選擇再改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重新審定資格俸級,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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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03 | 點閱數: 111
說明:旨揭二類轉任人員如具任用法所定依法考試及格資格,得於現職交通行政機關選擇再改依任用法任用,並依相關規定重新審定資格俸級。至銓敘審定之生效日期,選擇原職改依任用法任用者,以當事人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之日為準;因職務異動而選擇改依任用法任用者,以當事人實際到職之日為準。
轉知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施一覽表、短片及懶人包,請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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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03 | 點閱數: 113
說明: 一、檢附旨揭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一覽表、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懶人包。 二、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短片:
https://www.dgpa.gov.tw/eserver/information?uid=884&pid=12456
轉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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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22 | 點閱數: 190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B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 號令,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 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得提敘一級薪級。其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代理教師之認定方式辦理。 三、本部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台(八九)人(一)字第八九○○○二 九六號書函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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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設有戶籍」,係指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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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05-22 | 點閱數: 207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5月2日部退四字第1145817851號函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4年4 月22日陸法字第1149903956號函辦理,並檢附來文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 條例)第26條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0條第3項、第72條規定略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如未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且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渠等支領月退休金與優惠存款利息,以及遺族支領遺屬年金與月撫卹金等定期給與,均應停止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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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114年3月修訂版)及「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圖卡版)」(1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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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04-07 | 點閱數: 129
關於大陸委員會函以,臺灣人民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均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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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07 | 點閱數: 124
[宣導]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 照、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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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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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03-07 | 點閱數: 129
說明: 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3月4日桃教政字第1140016172號函、教育部114年2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0522A號函暨陸委會114年2月11日陸法字第1140400131號函辦理。
檢送教育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1份,並加強宣導性騷擾防治參考準則及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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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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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5-03-07 | 點閱數: 305
一、有關性平三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並自113年3月8日生效施行,為免同仁誤觸法令,以下提供數個避免自己對他人造成性騷擾的重要參考準則: (一)尊重他人,檢視自己的性別刻板印象,建立平等的性別觀念。 (二)注意自己的言詞和態度,不要對任何性別有所貶抑、隨意講黃色笑話。 (三)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當你的行為讓他人覺得不舒服的時候,要立即停止。 (四)避免以輕薄的言行舉止調侃別人,或做出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如傳播情色信件、隨意勾肩搭背等不當身體接觸。 (五)要敏感察覺自己與對方的關係是否存有權力差異(如師生、主管部屬之間),在上位者更應嚴守專業倫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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