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次「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主要包括刪除該處理原則第3條有關持股比例的限制,增定教師到職時有違反經營商業情事辦理解任登記的緩衝期限。
(二)、增訂第15條第1項規定教師可於下班時間從事具社會公益性質或其他工作,但同條第2項規定不得於校外從事補習、家教的教學活動。
(三)、另外將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的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可接受商業代言等相關事項,納入規範。
(四)、本次修正放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得兼職的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職務範圍,但仍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且不得有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