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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8-04 | 點閱數: 229

一、有關聘用(契約)住院醫師於年度續聘時,得否排除任用法第26條規定迴避任用之限制一節:()聘用人員續聘部分,經轉准銓敘部111715日部特四字第1115466152號函略以:1、公立醫療機構住院醫師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進用者,雖係依聘用條例規定聘用,惟依醫師法第7條之1及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5條、第7條及第8條第1項等規定,聘用住院醫師須於教學醫院完成一定年限之專科醫師訓練,始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爰其屬訓練性職務且為醫事人員專業訓練一環,與一般聘用人員係因執行業務計畫而定期以契約進用之情形自有不同。又原行政院衛生署以9899日衛署醫字第0980212447號函同意聘用住院醫師在專科醫師訓練年限未完成前,適用任用法第26條第2項規定。2、據上,為期國家醫師專業人才養成培訓制度更趨完善,公立醫療機構聘用住院醫師如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聘用者,倘係為完成醫師法及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專科醫師訓練,而需續聘時,得適用任用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辦理。()至有關契約住院醫師部分,經勞動部108827日勞動關2字第1080127450號函釋略以,醫療機構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住院醫師訓練期間,得與住院醫師約定定期契約,且契約期間應以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負責醫師訓練年限為據,不得任意縮短或延長。復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以下簡稱臨時人員要點)第11點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臨時人員,但機關首長就任前已擔任者,不在此限,又前開不受迴避進用限制之臨時人員,不包括原契約之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由機關首長另訂新契約進用之情形。據上,公立醫療機構與住院醫師約定定期契約以完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訓練,於機關首長就任前已擔任契約住院醫師,且未另訂新契約進用者,不受上開臨時人員要點迴避進用之規定限制。

二、有關聘用(契約)住院醫師於年度續聘時,得否排除適用利衝法一節,經轉准法務部111714日法廉字第11105003630號書函略以,依利衝法第4條第3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機關團體之聘用、臨時人員之進用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爰公立醫療機構聘用(契約)醫師之聘(進)用或續聘屬該法第4條第3項之非財產上利益。是以,公立醫療機構首長涉及該法第3條關係人擔任聘用(契約)醫師之聘任(進用)或續聘過程,應依該法第6條第1項及第10條規定自行迴避,即該首長不得參與關係人續聘(進用)之相關會議或公文簽核等行政流程,並應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始符合自行迴避義務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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