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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7-19 | 點閱數: 221

一、依考試院11171日考臺組叁一字第11100047192號函轉 總統府秘書長同年6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60號函 辦理。二、旨揭修正條文修正對照表、總統公布令,業置於本會網(https://www.csptc.gov.tw)「法規及函釋」專區「保障法規」項下,供各界下載點閱。三、按旨揭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第5項規定:「加班費支給基準、第二項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與下限、第三項補休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各主管機關得在行政院訂定範圍內,依其業務特性,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第104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未來考試院將訂定旨案施行日期,行政院亦將依上開授權規定訂定子法規範,爰請各主管機關亦依上開授權規定,在行政院訂定加班補償評價 換算基準之級距與下限框架後,於該框架範圍內,依各該業務特性,考量訂定所屬人員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四、又各主管機關未來規劃辦理之人事講習或訓練活動,建請將旨揭修正案及所屬人員之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納入宣導課程,俾使所屬公務人員瞭解加班補償之相關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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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10715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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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10708處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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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立法院三讀通過新聞稿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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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保障法23-104修正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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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修正案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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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總統府公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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