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衛生福利部111年1月13日衛部人字第1110101377號函辦 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規定略以,遺族領 有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不得擇領遺屬年 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 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另「公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 例」第37條亦訂有相同規定。
三、考量原符合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之退休(伍)軍公教人 員,於年度中依前開退撫法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 給與並改領遺屬年金者,其當年度部分月數仍有支領月退休金之事實,基於政府「照顧弱勢」之意旨,是類人員得 依其改領遺屬年金前,實際領取月退休金(俸)之月數占 全年月數比例發給年終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