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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6-07 | 點閱數: 337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一、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

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

二、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

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

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同條例第11條第2項:「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合先敘明。

二、惟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課程綱要實施,本部業調整教師證書引用之法規及名稱,職業群科教師證書改以「群」或「群加註專長」方式發證,不再「科」方式發證,且教學現場亦須引進符合多元選修課程需求之師資質量,以落實課綱精神,爰放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提敘薪級作法,教師證書科別與聘任科別依「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認定,屬於同群-專長者,或未區分專長之群別屬於同群者,可採計該段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本部歷次函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合者,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又旨揭教師證書對照表,如有認定疑義,請經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洽詢權責單位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核釋認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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