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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4-16 | 點閱數: 368

一、復貴府110年4月1日府教社二字第1102416650號函。
二、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獎勵資格係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績優良」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為要件。
三、又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及「學生輔導法」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應具備該任教階段之合格教師資格(證),並不得排課。
四、考量專任輔導教師之職務係為落實執行發展性及介入導措施,並提供及時性學生生活與學習輔導處遇,且得因
課務需要,依規定時數教授輔導相關課程,爰學校編制內,取得各該任教階段合格教師資格(證書)之教師,得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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