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補助注意事項
一、期間:自即日起至110年3月5日止。
二、應檢附證件:
1、申請書一份(首次申請或學制改變的同仁才需填寫)。
2、高中職以上繳驗繳費收據正本。如係繳交繳費收據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 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3、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並於空白處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申領規定:
1、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2、因具原住民子女身分、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等特殊身分,致獲政府相關單位就學補助,或因其他情形獲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等情形,發給標準請洽人事室。
3、領取教育部補助高中職學生每人5000元之補助者,應依教育部補助規定(請向就讀學校查詢)後申請。
4、身心障礙子女已領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費標準之獎勵,不合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5、學校為招收成績優異學生或鼓勵國中部學生直升高中而全免或部份減免雜費或依公立學校標準收費者,屬優秀獎學金性質,得再發給子女教補助費。
6、私立學校鼓勵兄弟姐妹就讀同一學校則優待1人以公立學校標準收費者,非屬優秀獎學金性質,如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之數額。
7.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8、已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奬(補)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