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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1-27 | 點閱數: 412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C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請依旨揭教育部110年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B號令規定辦理。另基於遺族權益保障之衡平考量,上述亡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如符合前揭令釋規定,且業經本局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爰請通知上述當事人,得依遺屬金申請程序提出變更遺屬金種類之申請;惟該等申請改領遺屬年金者,應先返還原發之遺屬一次金,始得改支領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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