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29
:::

文章列表

公告 人事主任 - 教務處 | 2021-06-01 | 點閱數: 301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19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14594A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教師法第37條及私立學校法第63條、第66條規定略以,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除已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合先敘明。 三、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職年資,於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併計年資之採計上限: (一) 查公校退撫條例第7條規定略以,校長、教師...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教務處 | 2021-05-26 | 點閱數: 359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19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14594B號函 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1份。 二、查教師法第2條第2項規定略以,軍警校院依本法規定處理 專任教師之事項時,除資格檢定及審定外,以其所屬主管 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軍警校 院依本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法 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第37條規定,公私立 學校教師互轉時,其未核給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 之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 三、次查學校法人及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 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12條第5項規定略以,私立 學校校長、教師,曾...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20 | 點閱數: 316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5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20 | 點閱數: 393
一、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7日肺中指字第1104100106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0年5月17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77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 有關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依人事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辦理,重點如下: (一) 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 有照顧...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20 | 點閱數: 326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爰更新旨揭準備措施,請提報予貴 機關首長參閱。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18 | 點閱數: 268
一、 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5月12日府教學字第1103714173號函辦理。 二、 旨揭簡章及重要日程表業已公告於新竹縣政府教育處網站 (公告編號:25699)及新竹縣教師暨教保員聯合甄選網( 網址:https://prsteacher.hcc.edu.tw),請逕至前開網址下載使用。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18 | 點閱數: 275
主旨: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含圖卡版)及修正說明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5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18 | 點閱數: 302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14日總處給字第110400040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行政院前以109年3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9441號函規定,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整體疫情防控,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109年3月19日(含)以後非因公出國者,防疫隔離假期間不予支薪,非屬上開情形者,於防疫隔離假期間照常支薪在案。為期各類人員於防疫隔離假期間之支薪處理一致,爰補充規定如主旨。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18 | 點閱數: 258
一、 依教育部110年5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7665F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教育部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爰針對旨揭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 三、 另前開修正規定自110年4月1日施行,請各校(園)配合教育部原函有關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選擇遞延3年繳付之相關配套措施辦理。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18 | 點閱數: 340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0535173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一) 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第22條規定略以,公務員有違反同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二) 銓敘部108年10月2日部法一字第1084860352號函略以,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 觀看完整文章
:::

認識莊敬

莊敬紀事

專業形象

教材資源

評鑑專區

教師園地

學生園地

友善校園

莊敬家長會

資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