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29
:::

文章列表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2-22 | 點閱數: 217
一、依大陸委員會111年2月9日陸法字第1119900501號函辦理 (原函隨文檢附)。 二、上開函釋略以: (一)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或 不入境轉機,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 稱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赴陸 前均須依該條例第9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大陸委 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函參照)。另「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 法」第6條第1項業已明定,該等人員轉乘經由大陸地區 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須經申請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二)旨揭有關公務員及特...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2-22 | 點閱數: 186
依財團法人周大觀文教基金會民國111年2月15日(111)大 觀字第11102150033號函辦理。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2-22 | 點閱數: 182
一、依總統府秘書長111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2570號 函辦理。 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84號(請逕至總統府網站 https://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查詢)。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2-18 | 點閱數: 266
一、為配合本校百週年校慶,辦理傑出校友表揚,藉此凝聚校友情誼,並傳承經驗砥礪後進,爰廣徵遴選服務於各界之本校傑出校友。 二、自即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一)止受理報名,請填妥推薦表後,郵寄或Email至本校輔導室王莉芬小姐收(信封請註明「傑出校友遴選」),推薦表word檔及2吋照片電子檔(手寫者或照片無電子檔者可免)請一併Email至王莉芬小姐信箱,以便編輯遴選資料。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2-15 | 點閱數: 249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2月9日總處給字第111400020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108年至111年全國公教員工及其親屬長期照顧保險方案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壽)依約承作至111年2月21日止,經人事總處重行辦理公開徵選,由該公司賡續獲選並提供「心守護公教團體長期照顧健康保險」及「心守護公教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等2方案,辦理期間自111年2月22日0時起至114年2月21日24時止,為期3年。 三、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2-10 | 點閱數: 233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9901號函辦理。 二、 查留停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四、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三、 復查教育部106年12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166967號函規定略以,依勞動部106年10月24日勞動條4字第1060131984 號函示,「...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2-09 | 點閱數: 266
諮詢管道 (一)公務人員:「請幫我吧7858」諮詢專線(080-002-7858): 由專業諮商心理師接聽專線,提供初步晤談、情緒處理、問題釐清、專業顧問諮詢安排等服務。 專線服務時間:每星期一至五上班日早上9時至下午7時。EAP解憂信箱(eap@mail.tycg.gov.tw):由專業諮商心理 師於三日內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回復,進行初步晤談或預約諮詢。 服務內容包涵;心理諮詢、工作諮詢、法律諮詢服務、財務諮詢服務、醫療諮詢服務及管理諮詢服務 (二)教育人員:關懷服務專線為0800-520-928。 1.專線服務時間:每星...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2-07 | 點閱數: 234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1541902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各1份。 二、本案係銓敘部轉勞動部函以,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之性工法部分條文,同日修正發布之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條文,以及性工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解釋;次查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三、綜上,自111年1月18日起,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法規如有與性工法條文及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該等公務人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2-07 | 點閱數: 175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

認識莊敬

莊敬紀事

專業形象

教材資源

評鑑專區

教師園地

學生園地

友善校園

莊敬家長會

資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