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32600192A號令修正發布
公告 2024-02-21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點閱數:19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2月7日臺教師(二)字第1132600192D號函暨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3年2月17日桃教中字第1130013531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巫孟蓁專員,電話:(02)7736-55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