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2條、第20條,業經教育部於112年10月16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2812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及原函各1份。
公告 2023-10-20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點閱數:165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0月17日桃教人字第1120104610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