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函以,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 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 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 提出具結書一案,請查照。
公告 2023-03-26 · 人事主任 · 教務處 · 點閱數:153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銓五字第112554412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