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8條、第 19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以臺教師 (二)字第1100175500A號令修正發布,並檢附原函影本 及附件各1份,請查照。
公告 2022-01-13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點閱數:245
轉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8條、第19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00175500A號令修正發布,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