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10條一案,業經本府以110年11月1日府法制字第1100280815號令發布施行
公告 2021-11-09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點閱數:292
| 主旨: | 有關修正「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10條一案,業經本府以110年11月1日府法制字第1100280815號令發布施行,請查照。 |
| 說明: | 檢送旨揭發布令影本、總說明、條文各1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