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公告 2026-07-14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點閱數:16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年6月29日桃教政字第1150059809號函辦理。
二、市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公務員赴陸港澳異常或失聯通報及定期抽查機制,各機關學校倘遇有同仁違規赴陸港澳情事,請參考旨揭懲處原則所列懲處額度,並依市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 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三、各機關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及行政院以外機關,有違法(規)赴陸行為者,得參酌本原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