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針對非特定體育團體於1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所核發之合格教練、裁判證照應予認可一案
公告 2026-07-08 · 體育組長 · 學務處 · 點閱數:32
| 說明: |
| 一、 | 依據運動部115年6月26日運全署休(一)字第1150004048B號及桃園市政府115年7月1日府體競字第1150179703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期間內,受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之團體自行辦理教練、裁判培訓活動之合格人員所領受之教練、裁判證照,應予認可。 |
| 三、 | 其餘非特定體育團體之全國性運動團體依其章程權責自行辦理之教練與裁判講習,其合格人員所領受之教練、裁判證照,尚無須以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備查為前提,併予敘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