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兼職宣導
【專任教師兼職】
一、相關法規: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二)《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明確規範教師的兼職範圍、限制,以及兼職申請的程序和核准條件。
二、教師兼職的限制和規範:
(一)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家教等教學活動: 這類活動容易影響教學公平性,因此受到嚴格限制。
(二)不得藉職務之便從事商業行為:教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推銷商品、收取不當利益等。
(三)教師不得經營商業:除非符合特定條件,例如兼任董事、監察人等。
(四)教師的兼職行為不得對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和尊嚴造成不良影響。
三. 免於核准的兼職情形:
(一)非常態性應邀演講或授課: 分享或發表內容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
(二)兼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之任務編組職務或諮詢性職務或擔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會議之專家代表。
(三)依法令規定應予保密者:例如典試委員、命題委員等。
(四)教師於下班時間從事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非經常性、持續性工作。
(五)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六)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公務人員兼職】
一、相關法規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至第16條。
(二)《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二、兼職同意或備查之適用情形(依銓敘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
(一)同意
1、依法令兼任公職。
2、依法令兼任領證職業。
3、依法令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4、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5、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二)備查
1、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領證職業,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2、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3、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4、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三)免經備查:
1、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且無報酬,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2、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非經常性、持續性,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3、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無報酬,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4、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屬一次性之工作,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5、兼任屬一次性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6、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7、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非經常性、持續性,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三、違反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