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銓敘部民國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1號令影本1份
公告 2025-11-03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點閱數:77
說明:
旨揭令釋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 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得以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