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之人員,得於現職交通行政機關選擇再改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重新審定資格俸級,詳見附件
公告 2025-06-03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點閱數:42
說明:旨揭二類轉任人員如具任用法所定依法考試及格資格,得於現職交通行政機關選擇再改依任用法任用,並依相關規定重新審定資格俸級。至銓敘審定之生效日期,選擇原職改依任用法任用者,以當事人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之日為準;因職務異動而選擇改依任用法任用者,以當事人實際到職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