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作業要點」, 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以臺教人(四)字第 1144200878A號令廢止
公告 2025-04-28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點閱數:44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4月18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0878B號函辦理。
二、茲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00條已明定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自107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且該條例於108年4月24日公布廢止,致旨揭規定已失其法令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必要,爰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