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函轉教練違反「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案,詳如說明
公告 2025-03-27 · 體育組長 · 學務處 · 點閱數:126
| 說明: |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3月19日府體競字第1140065441號函辦理。 |
| 二、 | 楊○利有性侵害情事,網球協會於114年3月3日召開第七屆第六次紀律委員會,會議審議確該教練有本辦法第4條第6款情形,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並依同條文第2項第1款規定,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
| 三、 | 本案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倘需教練明確資訊,請逕洽該協會,電話:02-277202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