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函轉教練違反「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案,詳如說明
公告 2025-03-17 · 體育組長 · 學務處 · 點閱數:136
| 說明: |
| 一、 | 依據中華民國足球協會114年3月7日足十三技字第1140000416、417、4171、4172、4173號函辦理。 |
| 二、 | 足球協會分別於113年3月14日、113年4月12日及113年8月14日召開第13屆第4次、第5次及第8次紀律委員會審議決議如下: |
| (一) | 黃○龍因涉及性侵害行為,經該會確認有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6款規定之情形,依本辦法第13條規定,裁處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並註銷其各層級之足球教練證。 |
| (二) | 范○程擔任足球教練期間對兒少涉犯身體不當觸碰行為,經該會確認有本辦法第4之1條第5款情形,依本辦法第13條規定,裁決1年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並註銷其各層級之足球教練證。 |
| (三) | 李○宇涉有對未成年性交行為,經該會確認有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情形,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各級練證,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終生不得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
| (四) | 沈○育涉有對未成年性交行為,經該會確認有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情形,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各級練證,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終生不得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
| (五) | 陳○生涉有強制性交行為,經該會確認有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情形,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各級練證,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終生不得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
| 三、 | 本案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倘需教練明確資訊,請逕洽該協會承辦人陳先生,電話:02-259611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