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應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申請相關規定
公告 2025-01-02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點閱數:98
說明:
一、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二、檢附原函供參。